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4年4月16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32200項下。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于2005年1月7日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并且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裁公告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現對本案的調查已經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終裁裁定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存在傾銷,中國三氯乙烯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
應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32200項下,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產品名稱:三氯乙烯
英文名稱:Trichloroethylene(TCE)
產品種類:有機化工產品
化學分子式:C2HCl3
化學結構式:CHCl=CCl2
具體描述:一種性能優良、用途廣泛的有機氯溶劑。常溫下為無色透明重質油狀液體,易流動,易揮發,不易燃,具有類似氯仿的氣味。分子量為131.39,熔點-87.1~-86.7℃,沸點86.7~87.2℃,相對密度1.455~1.475,閃點32.2℃,自燃點410~420℃。可微溶于水,能與大多數有機溶劑自由混溶,與普通金屬不發生化學反應。具有麻醉性,是一種有毒的化學品。
主要用途:是C2有機氯溶劑中溶解力最強的一種,是優良的金屬脫脂洗劑,主要用于彩電、電冰箱、汽車、空調、精密機械、微電子等行業作金屬部件、電子元件的清洗劑,其主要優點是脫脂徹底。用在化工原料上可生產氯乙酸、二氯乙酰氯、八氯二丙醚、六氯乙烷等產品,還可以用作溶劑和萃取劑,在農藥和醫藥行業也有一定用途。還可用于生產氯氟烴的替代品:HFC-134a、HFC-100、HCFC-123、HCFC-124、HCFC-125,并取代1.1.1-TCA的大部分用途。
生產方法:主要有乙炔法、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等三種方法。
三、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三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率如下:
所有日本公司 159%
俄羅斯公司
1、烏蘇里耶化工有限責任公司(“Usoliekhimprom” LLC) 3%
2、其它俄羅斯公司(All others) 159%
本案調查過程中,應訴的“KhimpromUsolie” LLC將三氯乙烯業務轉讓給“Usoliekhimprom”LLC。經審查認定,由“Usoliekhimprom”LLC繼承“KhimpromUsolie” LLC的本案中的應訴地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KhimpromUsolie” LLC適用本公告及終裁所確定的其它俄羅斯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在此之前進口“KhimpromUsolie” LLC的三氯乙烯所提供的保證金的處理方法依本公告第五條規定。
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7月22日起,進口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5年1月7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照本裁定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現金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現金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對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不再補征。
有關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1月7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進口“KhimpromUsolie” LLC三氯乙烯所提供的保證金,適用本公告及終裁所確定的“Usoliekhimprom”LLC的反傾銷稅率,并按上款原則予以相應處理。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俄羅斯和日本的進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的期限自2005年7月22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