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123號 【發布日期】2006-01-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7月16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5年9月29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10000、3824909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 產品名稱: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 英文名稱: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產品種類:有機硅中間體 產品描述: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為主要原料,經過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鍵為主鏈,硅原子上直接連接有機基的有機-無機化合物。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分子結構呈現環狀,主要包括六甲基環三硅氧烷(D3)、八甲基環四硅氧烷(D4)、十甲基環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環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環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環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環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環六硅氧烷(D6)含量達到50%以上的無色透明或乳白色液體,可燃,無異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機溶劑。 具體而言,被調查產品范圍包括: 1、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簡稱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硅烷為主要原料,經過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礎上再經過分離、裂解、精餾后制得的一種以六甲基環三硅氧烷(D3)、八甲基環四硅氧烷(D4)、十甲基環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環六硅氧烷(D6)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環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環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環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環六硅氧烷(D6)的含量達到50%以上。 2、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環體(DMC),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硅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礎上,再經過分離或者裂解、精餾工序制得的一種以D3、D4、D5、D6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3、六甲基環三硅氧烷(D3),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硅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礎上經過分離、精餾,或者是在水解物經過裂解后或在DMC基礎上再進行分離、精餾后制得的有單獨定義的化合物。 4、八甲基環四硅氧烷(D4),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硅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礎上經過分離、精餾,或者是在水解物經過裂解后或在DMC基礎上再分離、精餾后制得的有單獨定義的化合物。 5、十甲基環五硅氧烷(D5),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硅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礎上經過分離、精餾,或者是在水解物經過裂解后或在DMC基礎上再分離、精餾后制得的有單獨定義的化合物。 6、十二甲基環六硅氧烷(D6),其是一種以二甲基二氯硅烷為主要原料,在經過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礎上經過分離、精餾,或者是在水解物經過裂解后或在DMC基礎上再分離、精餾后制得的有單獨定義的化合物。
以上產品范圍的描述并未改變立案公告中所述被調查產品的范圍。 產品規格:根據最終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實際市場銷售的規格,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 混合環體(DMC)、八甲基環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環四硅氧烷產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環體(DMC)主要成分為D3(六甲基環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環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環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進一步精餾成D4;水解料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環體(D3、D4、D5、D6)總含量≥50%,可進一步分離或者裂解、精餾成DMC或D4。 主要用途: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主要用于進行開環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膠和硅樹脂等。這些聚合物進一步加工成制品廣泛應用于建筑、電子、紡織、汽車、個人護理、食品、機械加工等各個領域,也有少量直接應用。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通用電氣東芝有機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4%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2% 。ǘ┟绹 1、道康寧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2、其它美國公司(All Others): 22% 。ㄈ┯ 1、道康寧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2、其他英國公司(All Others): 22% 。ㄋ模┑聡 1、瓦克化學有限責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22% 2、其他德國公司(All Others): 22%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6年1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1月1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