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電記者從哈爾濱市環保局了解到,從11月1日起,哈市開始實施新的《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2002制定的原《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中對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設定了“雙罰制”,這在我國現有的環保法律法規中尚屬首次。
新《辦法》中明確規定,哈市環保部門將作為鑒別主體認定危險廢物;禁止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擅自停業,否則將被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除環保部門外,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也要制定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建設、配備必備的環境應急設施和設備,定期組織進行演練。
新《辦法》還對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消除、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或者未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做好預防,或者未按規定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設定“雙罰制”,即不僅對違法的單位設定2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設定10000元至20000元罰款。新《辦法》中還規定,由于現在出廠的酸堿電池(一次性電池)都是低汞或無汞,對環境污染已經不大,今后可隨生活垃圾一起丟棄,由環保部門進行統一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