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6月25日聯合發布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業不得在產品生產和施工過程中使用氯氟烴(CFCs)物質作為發泡劑。
在生產和施工過程中涉及發泡劑的產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熱材料、管道保溫材料、電器隔熱材料、冷凍冷藏柜、櫥柜、太陽能隔熱容器、海綿、汽車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擠出發泡板材、片材等。
國家環保總局表示,這是為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根據《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修訂稿)》,以及中國政府與聯合國多邊基金執委會簽署的《中國泡沫行業CFC-11整體淘汰協議》、《中國氯氟烴、四氯化碳、哈龍加速淘汰計劃》的有關規定作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