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與其他WTO成員方之間的貿易摩擦和爭端頻繁發生,且呈上升勢頭,涉及的國際反傾銷、反補貼問題日益突出。近幾個月以來,我國鋼材出口在國外屢遭反傾銷、反補貼的指控和調查。6月28日,美國商務部最終決定對產自中國的環狀焊接碳素鋼管發起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
隨著國際貿易領域中競爭的不斷加劇,由此引發的國際貿易的沖突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我們的企業要學會充分有效地利用WTO反傾銷、反補貼規則,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目前的情況看來,最主要的辦法有兩個:
一是充分利用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地位,爭取應有的特殊待遇。
按照WTO反傾銷協議第15條的規定,各成員方在考慮實施反傾銷措施時,發達國家成員方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特殊情況應當給予特別注意。在實施有可能影響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基本利益的反傾銷稅之前,發達國家成員方應當就WTO反傾銷協議內規定的建設性救濟措施的可能性進行探尋。
按照這一規則,在反傾銷調查中,當某一發達國家成員方裁定將針對來自某一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出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時候,如果反傾銷稅的征收將會影響到該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基本利益”時,那么,在反傾銷稅征收之前,該發達國家成員方則負有義務探尋是否存在采取其他“建設性救濟措施”的可能性,而不是徑直征收反傾銷稅。協議制定這一規則的目的就在于要努力促進并保障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貿易出口和經濟發展,保障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國際貿易中以及國際貿易增長中的合理份額和利益。
事實上,在國際反傾銷實踐中已有一些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有效利用這一規則武器在國際反傾銷爭議中獲勝的實例。其中印度就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國家之一。在1998年WTO爭議解決機構審理的印度訴歐盟在針對印度進口的亞麻床單和紡織品采取反傾銷措施時違反了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的爭議中,印度認為WTO反傾銷協議第15條規定要求發達國家在針對發展中國家實施征收反傾銷稅之前,負有義務來探尋實施其他建設性措施的可能性,但是,在歐盟針對印度進口的亞麻床單和紡織品反傾銷案件中,歐盟調查當局在征收反傾銷稅之前卻沒有就建設性救濟措施的可能性進行探尋。因此,印度認為歐盟嚴重違反了第15條規定中針對發達國家成員方規定的義務并將歐盟告到WTO爭議解決機構。審理該案的專家組認為,按照WTO反傾銷協議第15條規定,發達國家成員方在實施有可能影響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基本利益的反傾銷稅之前,有義務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殊情況給予特別注意并且應就其他建設性措施的可能性進行探尋。
應該說,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特殊情況和需要給予特別注意的原則的確立,是發展中國家成員積極參與WTO反傾銷協議規則制定的結果。我國企業在應訴發達國家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指控時應當注意對這一規則的充分利用。反傾銷受訴企業在運用這一規則時應當注意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強調我國在WTO中的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地位,因為只有發展中國家成員才可以享受該條的規定。第二,積極證明被調查的產品及其行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產品一旦被征收反傾銷稅將對我國基本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例如,強調反傾銷稅的征收會對我國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產生影響,或有可能嚴重影響到我國國際收支平衡或支柱產品或初級產品的出口。第三,主動并明確要求對方反傾銷調查當局探尋采取其他建設性救濟措施的可能性,而取代征收反傾銷稅。例如:以低于傾銷幅度的額度征收反傾銷稅或者價格承諾,這些都屬于WTO反傾銷協議第15條規定的建設性救濟措施。
第二個辦法則是,堅決抵制同一出口產品就同一損害后果采取雙重救濟措施。
自2004年以來,在國際反傾銷、反補貼實踐中,一個非常值得人們注意的發展趨勢是:我國的同一出口產品在有些WTO成員方境內頻繁遭受到反傾銷和反補貼的雙重指控和調查,并在一些案件的裁定中對我國的同一出口產品既征收反傾銷稅,又征收反補貼稅。這使得我國出口企業不得不面對雙重挑戰和壓力。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種采取雙重救濟措施的做法事實上是完全違反WTO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則的,嚴格說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一些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升級。不論是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還是GATT1994的第6條第5款,條文在對同一出口產品是否可以同時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雙重征稅的問題上,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在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締約方領土時,不得同時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彌補傾銷或出口補貼所造成的相同情況。按照這一規則,如果某一進口產品同時存在傾銷和補貼問題,那么對由于傾銷或補貼造成的相同損害后果,進口成員方只能選擇采取或征收反傾銷稅或征收反補貼稅,而不得同時既征收反傾銷稅,又征收反補貼稅。
現行GATT第6條5款是明確禁止成員方對同一進口產品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雙重救濟措施的。因此,當我國出口產品同時遭受反傾銷和反補貼雙重指控的時候,一方面,我國企業在應訴中應當運用這一規則,據理力爭,拒絕同一出口產品就相同損害被雙重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另一方面,有關這個問題應當引起我國政府有關部門的充分注意,并應當就有關問題向對方當事國提出磋商和談判,指出雙重救濟措施是違反WTO相關協議的,甚至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通過WTO爭議解決機構來制止這種違反WTO規則的做法,以維護我國出口企業的正當權益和我國貿易利益。
總之,我國作為WTO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參與世界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履行成員方義務和遵守WTO多邊貿易規則,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是更不能忽視的另一方面是,我們應該更加關注和研究如何用足用好WTO多邊貿易規則,對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必要和切實的保護。逐步學會充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WTO多邊規則,使之為我國的對外貿易和我國出口企業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