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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韓食品包裝材料的異國管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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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7 中國聚合物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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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食品容器、包裝材料與食品添加劑采取分開管理的模式。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可能含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日本勞動厚生省可以根據需要制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標準與衛生要求,一旦頒布了相應標準,則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材料。
日本勞動厚生省頒布的標準分為3類:
一般標準:規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中重金屬,特別是鉛的含量要求。例如,規定馬口鐵中的鉛含量不得超過5%,其他金屬容器不得超過10%。該類標準還規定,包裝材料使用合成色素必須經過勞動厚生省的批準。
類別標準:建立了金屬罐、玻璃、陶瓷、橡膠等物質的類別標準;此外還制定了13類聚合物的標準,包括PVC、PE、PP、PS、PVDC、PET、PMMA、PC、PVOH等。
專門用途標準:對于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制定的標準,如巴氏殺菌牛奶采用的包裝、街頭食品用包裝等。
日本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除遵照上述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過相關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例如,日本衛生烯烴與苯乙烯塑料協會(JHOSPA)制定了各類適合于生產食品包裝材料的各類物質的規格要求;日本衛生PVC協會(JHPA)制定了適合于生產食品包裝材料的物質肯定列表;日本印刷油墨行業協會則制定了不適合印刷食品包裝材料物質的否定列表。行業協會組織制定的推薦性標準被業內廣泛采納,已經成為整個食品包裝行業生產銷售鏈的合格評定依據。
韓國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和評價由韓國食品藥品管理廳承擔。根據韓國食品衛生法,食品藥品管理廳負責制定食品包裝材料、容器的標準管理規定等各項法規。韓國食品法典第六部分則集中規定了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各項標準,其中包括各類禁止在加工中使用的物質(包括2004年發布的禁止使用DEHA的規定)、各類具體物質的標準要求、相應的檢驗方法等。對于需要修訂或更新的內容,韓國政府通過頒布公告的形式定時增補法典標準。 |
(責任編輯:藍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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