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年多的起草準備,27日,備受關注的《海南省限制生產運輸銷售儲存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裝袋購物袋餐具管理規定(草案)》,在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首次提交審議。該草案規定,在海南省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一次性塑料包裝袋、購物袋以及一次性塑料餐具,包括可降解塑料袋和餐盒。
禁止車站、碼頭、機場、超市、商場、酒店、旅游景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生產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沒收塑料制品及違法所得,沒收生產設備,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儲存、銷售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沒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車站、碼頭、超市、商場、酒店、旅游景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提供的塑料制品,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民舉報上述違規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獎勵。
《草案》同時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協助推廣布制、紙張以及其它植物纖維制作的包裝物等替代產品。政府應當建立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制度,集中回收廢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對替代用品的科學研究、技術示范和成果推廣活動,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進行扶持。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免費為群眾提供布袋子等替代用品。
省人大環資工委建議增加以下條款:厚度在0.025毫米以上、可重復使用的塑料包裝袋、購物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零售商在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不得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塑料袋,必須對塑料袋明碼標價,并在商品價外另外收取塑料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