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 PFOS)是含氟類表面活性劑,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為原料被廣泛用于紡織品、地毯、涂料、消防泡沫、航空液壓油等產品中。因PFOS被歐盟健康與環(huán)境危險科學委員會認定為對人體有害的物質,2006年12月27日,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銷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該指令規(guī)定不得銷售含有PFOS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過渡期為18個月。歐盟此項決議簡稱“PFOS禁令”,即將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生效。
在我國,PFOS存在于部分助劑和染料中,主要制作塑料、塑料泡沫、發(fā)泡劑等與塑料有關的產品。據德國海因斯坦研究院駐中國辦事處工作人員介紹,在紡織品服裝中有涂層或涂層印花的產品,如有熱塑圖案的文化衫、防滑襪子中的防滑塑膠和PVC產品中含有PFOS的可能性和超標的風險較大,而普通印染的紡織品含有PFOS的可能性較小。為此,我會提醒出口歐盟的企業(yè)對涉及的產品進行自查,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
PFOS限制指令的內容
1、限制PFOS類產品的使用和市場投放。不得銷售以PFOS為構成物質或要素的、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0.005%的物質。
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銷售含有PFOS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圍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產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產品的圖層表面,例如紡織品。但限制僅針對新產品,對于已經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場上的產品不限制。
3、對指令進行評估。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當有新情況或安全的替代產品出現(xiàn)時,應對指令中的限制范圍進行評估。
4、有部分例外情況:
(1)指令指出,根據SCHER的確認,現(xiàn)在航空業(yè)、半導體工業(yè)和影像工業(yè)中謹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環(huán)境中獲暴露于車間,不會出現(xiàn)對環(huán)境和人類的關聯(lián)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層、航空液壓品等不適用該指令;
(2)關于消防泡沫問題,SCHER同意應先對其替代產品的危害性進行分析后再做出最后決定;
(3)關于限制PFOS在鍍層工業(yè)的應用問題,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將金屬鍍層過程中的排放減少到明顯較低的水平,則今后將限制PFOS在該工業(yè)中的使用,但在現(xiàn)階段須應用最先進技術使工業(yè)電鍍中PFOS的排放盡量降低。
5、PFOA將來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被懷疑有與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現(xiàn)仍在對其危險分析試驗、替代品的實效性、限制措施進行評估。
指令實施時間表
1、指令于公布日生效,即2006年12月27日;
2、各成員應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將指令內容轉換為其國內法。各成員國應將擬采取的措施文本提交歐委會并列明擬采取措施與指令內容的關聯(lián)性;
3、各成員國應于2008年6月27日開始實施限制措施;
4、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場的消防泡沫可以繼續(xù)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5、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員國應公布:(1)旨在減少電鍍工業(yè)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體措施;(2)庫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