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健康、環境保護】
(十)新建、改擴建異氰酸酯裝置必須由國家認可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由有資質的單位組織環境、健康、安全評價。
(十一)企業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GB19041-2003)及《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裝置安全評價通則》(GB13548-1992)。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其它相關安全、環保要求、規范和標準。
(十二)異氰酸酯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完善的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十四)異氰酸酯生產企業產生的廢水按照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廢氣按照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進行達標排放。
【監督和管理】
(十五)按照國家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新建、改擴建異氰酸酯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擴建異氰酸酯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土地使用、項目備案或核準管理。
(十六)新建、改擴建異氰酸酯裝置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工業、投資、土地、環保、安全、質檢等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按照本準入條件要求進行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應責令進行整改;在達到準入條件前,不得進行試生產。
(十七)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新建、改擴建異氰酸酯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許可,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單位應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決定撤銷或暫停項目建設。
(十八)各省(區、市)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異氰酸酯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情況督促檢查。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和中國聚氨酯工業協會要積極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附則】
(十九)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的異氰酸酯生產企業。
(二十)本準入條件自年月日起實施,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根據異氰酸酯行業發展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適時對本準入條件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