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本產品各項性能要求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5試驗方法
5.1顏色按GB/T14624.1進行檢驗。
5.2著色力按GB/T14624.2進行檢驗。
5.3細度按QB559進行檢驗。
5.4流動度按GB/T14624.3進行檢驗。
5.5結膜干燥按GB/T14624.4進行檢驗。
5.6粘性按GB/T14624.5進行檢驗。
5.7固著速度按QB570進行檢驗。
5.8流動值按QB577進行檢驗。
6、檢驗規則
6.1出廠檢驗
6.1.1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6.1.2出廠檢驗項目為顏色、細度、流動性、著色力。
6.2型式檢驗
6.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檢驗;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3同一顏色、同期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于(n/2)1/2[其中,n中每批產品桶(罐)總數],每桶(罐)取樣不少于20g,并注意樣品的清潔和密封。
6.4檢驗結果若有不合格項目,則從同批產品中種新取樣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若仍有不合格項目,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5供需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無法協商解決時,可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促裁檢驗。
7、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膠印樹脂油墨用鐵盒或鐵桶包裝,鐵盒再裝入外包裝箱內。
7.2鐵盒或鐵桶外應貼或印有商標、生產廠家、產品名稱、型號、產品標準號、數量、重量、批號、出廠日期及“不得倒置”的標志。
7.4產品在符合7.1的包裝要求下,可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運輸。
7.5在運輸及搬動過程中,不得拋、摔、碰撞,以防包裝破損,油墨溢出。
7.6產品不得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通風,防止受潮,遠離火源。
7.7產品在符合7.6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二年。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油墨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油墨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金志武。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輕工業部標準QB555-83《膠印樹脂油墨》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