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裁定,自2009年7月28日起,將原產于美國羅地亞公司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9.7%,其他美國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仍為46.81%。
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美國向中國大陸出口鄰苯二酚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經調查,商務部裁定美國羅地亞公司(RhodiaInc.)的傾銷幅度為9.7%,其他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為46.81%。
據悉,2006年5月22日,我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其中,美國羅地亞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其他美國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6.81%。2008年6月23日,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代表鄰苯二酚國內產業向商務部提出對原產于美國的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申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提高的初步證據。2008年7月29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調查。2008年8月15日,美國羅地亞公司登記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