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化學品法案(REACH) 于2007 年公布實施后,陸續又將實質內容逐一公告,對于產品制造業沖擊也愈來愈大,其中,REACH 附錄17 限用有害物質的規定比高度關切物質(SVHC) 更嚴格,卻因為較晚實施且較為繁瑣,反倒不太引起制造商的注意。
歐盟化學總署于2008 年10 月以及2010 年1 月兩波公布共29 種高度關切物質(SVHC),其個別總含量不得大于0.1% (W/W)。如果不符合則必須采取物質信息揭露以及通報的動作。相較之下,附錄17 的限用物質是指不得于產品上檢測出或??高度關切物質更嚴格的規范。
附錄17 的規范系源自于前歐盟危險物質指令76/769/EC 及其修正法令,是一個年代久遠且不斷更新及新增項目的法規,百種以上有害化學物質名列其中,因此對于制造商而言,的確會產生無所適從之感。事實上國內之傳統制造商,在過去出口玩具、紡織品、鞋類、食品容器等產品至歐洲時,大部分歐洲買家會要求提出相對無毒的測試報告或合格證書,此類要求已行之多年,且幾乎均已被納入REACH 之附錄17 中,只要再稍加確認其他新增的禁用或限用有害物質含量,即可符合附錄17 之要求。
自從REACH 附錄17 于2009 年6 月正式實施之后,在歐盟短短七個多月已有高達近150 件通報不符合REACH 附錄17 規范的案例。自2010 年至2 月初僅五周已有26 件品項被市場稽查機制通報不符合REACH 附錄17。相關制造商必須正視此一要求,以避免商譽及實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