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令)。據此,今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相應細則,發布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9號)通知。日前,記者對該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調查。總的來說,目前該政策在汽車界的影響微乎其微。
■ 內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享受同等待遇
財稅[2009]115號令的核心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在分別滿足相關條件的前提下進口研發設備免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二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內、外資研發機構購買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為了更好地利用國外先進技術,提升汽車研發水平,我國一直大力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研發設備。1996年、1998年和1999年,我國多次出臺政策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時,對符合規定的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44號令和45號令規定,符合條件的內資科研院所和研發機構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但是,內資研發機構購買國產設備,在稅收政策上與外資企業有所區別。從2009年1月1日起,我國施行全面的增值稅轉型,所有企業購買設備的進項增值稅都可以在銷項增值稅中進行正常抵扣。同時,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助理秘書長杜芳慈認為:“從某種程度上說,對外資研發機構來講,這個政策只是對過去政策的恢復。但是對內資研發機構來講,這是一個全新的政策。意味著,在采購國產設備上,內資和外資研發機構的稅收待遇相同了。”
■ 適用設備不多 價值不大
財稅[2009]115號令規定的使用設備清單范圍中,包括三大方面共24個種類。雖然這個政策不是針對具體某個行業制定的,但汽車業界人士認為,汽車行業適用該政策的設備不多、金額不大,而且還有一些方面不太明確。
長安汽車工程研究院院長朱華榮告訴記者:“我們的研發設備大部分是進口的,采購的國產設備本來就不多,適用于這個政策的就更少了。比如車門試驗設備,底盤車身強度試驗都可以采購國產的。但這些設備價格不高,所以退稅的金額不多。”
長安汽車工程研究院實驗檢測所副所長田勇給記者算了一筆細賬:“我們新一輪的研發體系建設時間是從2007年到2010年。我們研發設備總投資5億~6億元,采購國產設備的金額不到十分之一,只有3000多萬元。這個政策的執行期很短,只占我們新一輪建設期的一半,最終的退稅金額可能不到100萬元。”
除此之外,田勇還指出這項政策有幾個地方不明確:“文件中對國產的范圍沒有界定。比如,我們需要的零部件傳導抗騷擾試驗臺,其核心部件是進口的。如果這個算國產設備,那就是我們采購國產設備中金額最大的設備了,大概需要200多萬元。”
除了對國產定義不明確外,田勇還指出適用設備清單也不太明確。他說:“我們前期采購和將要采購的一些國產設備中,有一些可以往適用設備清單中的1.4、2.1、3.4等多達10項上靠。但文件還不太明確,到底能否靠得上,我還無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