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沒有中國出口企業應訴,反傾銷局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印尼作為替代國來計算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最終認定中國所有出口企業的傾銷幅度為10-15%。
同時,反傾銷局綜合考量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利率、銷售費用等因素,認定中國出口產品給印度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所有來自中國企業的損害幅度被認定為5-15%。
最終,中國企業的傾銷稅率被認定為0.194美元/噸。
終裁表示,各利益攸關方可就本次終裁向海關及稅收上訴法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