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建[2010]174號
省安監局危化處2010-08-18
各市、縣(市)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寧波不發):
現將《浙江省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就2010年專項資金的申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請各有關單位在2010年8月31日前,根據隸屬關系向當地安監局、財政局提出專項資金補助申請,并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二、各市、縣(市)財政局、安監局在收到有關上報的申請資料后,及時擇優確定本地區上報項目,并于9月15日前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安監局。
三、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和省安監局。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提高我省化工生產過程安全水平,加快推進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推廣應用,有效控制化工企業事故的發生,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的精神及全省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的總體部署,結合現行財政財務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是指省政府專項用于提高化工裝置安全控制水平的導向性鼓勵資金,主要安排用于化工企業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應用和技術改造項目。
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是指對化工裝置可能發生的危險進行響應和保護的自動化儀表控制系統,包括智能控制器、可編程邏輯控制器、集散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或安全儀表控制系統等可實現化工裝置過程控制安全聯鎖、緊急停車聯鎖功能的自動化儀表控制系統。
第三條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依據“突出重點、績效優先,統籌安排、兼顧公平”原則使用。對危險等級(危險度)較高化工工藝、采用較先進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技改項目和地方配套資金落實的項目,優先予以安排。
第四條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關于推行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指導意見》(浙安監管危化〔2008〕200號)實施后,已建并正常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化工及醫藥化工企業的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應用和技改項目,主要包括涉及以下化工工藝和裝置的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應用改造。
(一)煉油、硫酸、氟化氫等裝置;化工生產項目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其它高溫高壓、放熱深冷等工藝。
(二)采用道化學公司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法(第七版)評價,其危險等級仍在很大及以上(火災爆炸指數達128以上);危險度評價法,其危險等級在高度及以上(危險度分值在16以上)。
(三)涉及易燃易爆介質、劇毒、高毒和極度危害介質,或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儲存設施,其危險等級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災爆炸指數在97以上);危險度評價法危險等級為中度及以上(危險度分值在11以上)。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申請條件
(一)企業選址符合當地規劃要求,產品、規模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安全生產管理運行得到基本保障;
(三)申請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
(四)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設計安裝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項目完成后能按浙安監管危化〔2008〕200號要求提供《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安裝技術報告書》,并由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符合自動化安全控制要求的確認意見書;
(五)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應用技改項目已基本完成,且未發生財經違法違紀的行為。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申請程序和申報資料要求
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以技改項目所屬企業為項目單位進行申報。符合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安排使用范圍和申請條件的項目,由市、縣(市)安監局、財政局初審后擇優確定,于每年8月底前聯合行文向省安監局、省財政廳申報。省屬企業的申請項目,由主管部門行文直接報省安監局、省財政廳。
申請專項資金資料要求:
1.《浙江省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經費項目報告書》。具體包括以下內容:企業概況、項目編制的依據、可行性論證、項目實施情況、投資總額、資金籌措及落實情況(含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承諾書,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到位情況或書面承諾書等有關資料)、申請補助的理由及詳細資金投入測算清單、補助資金使用方向、預期效果等有關情況;
3.按照浙安監管危化〔2008〕200號要求編制的《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安裝技術報告書》,并附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設計安裝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4.安全評價機構對項目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安裝情況確認意見書(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內容包括:該技改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專項資金補助范圍、設計安裝單位資質情況、對照《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安裝技術報告書》實地核實確認、分析評價該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在今后生產運行中起到的安全控制作用和預期效果。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和安排
審查后,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補助項目,按照專項資金使用原則進行一次性補助。補助資金一般不低于15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第八條專項資金的審批。
對申報的項目,省財政廳、省安監局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核實。在此基礎上,視項目資金投入、裝置規模、危險危害風險等級高低、項目實施的安全效益等情況,匯總篩選后確定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資金額度。并及時向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局、安監局下達年度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具體負責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認真組織本地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技改項目實施,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嚴格監督監管,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
(二)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制度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控制開支范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化工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的實施,應接受財政、審計、安監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級財政、安監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省財政廳、省安監局每年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責令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停止撥付和收回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查處。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省安監局負責解釋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