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要求,我們對公司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占用*ST錦化資金情況和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核查后認為:
(1)報告期末,經核查未發現公司控股股東有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
(2)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對外擔保情況。
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對外擔保余額41,744.80萬元,占2010年中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34.82%。其中:公司為葫蘆島錦化進出口有限公司擔保余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公司為遼寧北方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擔保余額為人民幣17,080萬元,公司為葫蘆島華天實業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余額22,664.8萬元。
公司2010年3月19日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裁定破產重整,經過重整葫蘆島中院于7月30日裁定終止重整程序,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我們對上述擔保的意見是:
1、為遼寧北方錦化聚氨脂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有利于其TDI工程項目建設,預計該擔保對本公司不構成經營風險。
2、對于為葫蘆島錦化進出口有限公司和葫蘆島華天實業有限公司的擔保逾期事項,包括在這次公司破產重整期間確認的為葫蘆島華天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17,876萬元擔保,我們認為:一是我們將持續關注所有擔保事項的后續進展情況;二是鑒于公司已依法成功的終止了重整程序,上述擔保事項形成的債權已納入到重整計劃按照重整計劃執行,擔保事項將不會對重整后的公司造成影響;三錦化化工集團氯堿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意見是雖然公司通過重整獲得了重新開始的機會,但是我們認為為了公司今后能合規運作走上良性發展軌道,提請公司要進一步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水平,嚴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務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遵守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并繼續完善相關制度;要堅決解決已有問題,并認為公司要杜絕以后再次出現類似違規問題的發生。
獨立董事:孫琦
獨立董事:張春林
獨立董事:邵英魁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