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371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己內酰胺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中國己內酰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1年1月2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本案征收保證金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3710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己內酰胺,英文名稱:Caprolactam (簡稱"CPL")。
分子式: C6HllNO
物理化學特征:己內酰胺在常溫下一般為白色片狀固體,在一定條件下也可呈液體狀態,有微弱的刺激性氣味。固體己內酰胺易吸濕,手觸有油性感,易溶于水,也溶于乙醇、乙醚、丙酮、氯仿和苯等有機溶劑。
主要用途:己內酰胺主要用于生產錦綸6切片,并進一步用于制作成錦綸6纖維和尼龍6工程塑料等,廣泛應用在毛紡、針織、機織、漁業、輪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復合材料等領域。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1年1月2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