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近日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來函,該局12月23日發布了對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Glass fibre and articles)反傾銷調查事實披露。
在該披露中,反傾銷局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也未給予中國出口企業市場經濟待遇。最終,中國出口企業的傾銷幅度認定如下: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 25-35%
2、巨石集團及其成都、九江有限公司: 20-30%
3、重慶國際復合材料公司: 15-25%
4、其他中國企業: 50-60%
反傾銷局也綜合考量進口數量、市場份額、進口價格、產能、銷售數量及費用、利潤率、庫存量等因素。最終,中國出口企業的損害幅度認定如下: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 15-25%
2、巨石集團及其成都、九江有限公司 15-25%
3、重慶國際復合材料公司: 5-10%
4、其他中國企業: 30-40%
2010年1月,印反傾銷局正式對該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2010年6月,反傾銷局做出肯定性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