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開采石油企業將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2011-10-11 來源:新華網
關鍵詞:石油 資源稅
新華網北京10月10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07號、606號、605號國務院令,分別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三部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規定,中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但是,該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按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條例規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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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