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03年6月至2008年6月我國對進口自日本、比利時、荷蘭、德國、俄羅斯五國的己內酰胺征收反傾銷稅之后,2010年4月22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1月24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中國己內酰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10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68號公告: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征收2.2%~25.5%的反傾銷稅,期限5年。
通過反傾銷,一方面可以減少己內酰胺進口量,緩解國內企業的競爭壓力,促使相關企業進一步加強技術革新,積極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但由于我國己內酰胺生產廠家相對集中,不但全部為國有企業,而且中石化處于主導地位。反傾銷一經實施,國內己內酰胺價格就完全由國內生產企業說了算,這樣就有可能使相關企業保持壟斷,抬高價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對其發展起到保護作用,不利于公平競爭,而且還有可能阻礙技術進步和發展。
另一方面,對于下游錦綸等企業而言,由于我國己內酰胺還屬于緊缺物質,產品主要依靠進口,實施反傾銷,國外進口產品減少,國內需求又增加,使己內酰胺原本供應緊張的矛盾更加突出,嚴重打破了錦綸產業的供需格局,使價格飛漲,成本陡增,無形之中增加了下游企業的生產成本。己內酰胺反傾銷使下游錦綸行業開工率大幅降低。
由此可見,反傾銷的實施對于己內酰胺生產企業也許有利,但對于下游企業而言,競爭壓力就會大大增加,成本價格大幅度增長,將會嚴重削弱整個錦綸產業鏈的競爭能力,不利于己內酰胺整個行業鏈的健康穩步發展。
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在實施反傾銷的同時,積極督促己內酰胺相關企業加強技術進步,降低生產成本,同時嚴禁隨意抬高價格;另外,加快支持現有計劃項目的實施,以增加產能和產量,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己內酰胺的供需矛盾,促進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