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購買的科學儀器應向社會開放;學術造假騙取獎勵,5年內不得再申報自主創新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項。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已開始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政府買的科學儀器需共享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全民都可共享。條例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主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同時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所在單位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
如果違反該規定,不提供共享服務的,由省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兩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以上自主創新項目和科學技術獎項,并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此外,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需要收取費用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條例對財政經費的投入也有具體規定。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的財政投入總體水平,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政府應率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
為鼓勵資助創新活動,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創新獎勵模式,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和自主創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政府采購制度,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究開發形成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成果,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
騙獎者5年內禁申報項目
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自主創新活動,應當恪守學術道德,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創新成果;單位和個人在申報或者推薦各類科學技術獎項時,應當提供真實可靠的科研數據和評審材料,不得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勵。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數據、資料、信息或者評審材料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已獲得的榮譽稱號或者科學技術獎項,由主管部門追回已資助的財政性資金,并記入科研誠信檔案,五年內該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不得申報自主創新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