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阿明免刑事處罰,改判4年徒刑 何序新免刑事處罰
耗時兩年,涉案案值分別為12.7萬元和10萬元的,原上海儀器儀表研究所副所長何序新、黨委書記施阿明貪腐案,2月28日終于在上海市二中院,以改判形式終審宣判。
2008年11月底,時任“上儀所”副所長、市政協委員的何序新,因涉嫌行賄被捕。幾乎同時,時任“上儀所”黨委書記的施阿明,也被以涉嫌受賄接受調查。兩人被查,均和“上儀所”改制后新成立的上海浩順科技有限公司有關。當時,在“浩順”公司的管理層中,施阿明為董事長,何序新為總經理。
去年3月,一審法院判決稱,何序新在任期間,采用虛假發票列支等手法,將單位資金12.7萬元占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罪,判其入獄5年,沒收財產2萬元。而施阿明,因為收受了何序新給予的10萬元股款,并將“上儀所”的專項項目基金挪為獎勵經費發放,分別構成了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兩罪并罰被判入獄6年,并處罰金3萬元。之后,兩人均提出無罪上訴,理由大致為,相關涉案款項均系兩人合法或兼職收入,而“浩順”公司并不規范的資金運作,其實是母公司改制后,為解決職工生計不得已而采取的財務手法,且相關做法事先已經得到“上儀所”管理層默認。
2月28日上海市二中院終審宣判稱,施阿明收取了何序新動用“浩順”公司賬外資金為其繳納的10萬元股款,且無證據證明該款為合法所得。而何序新則采用虛假發票列支、本人審批的方法,從中侵吞公司資金12.7萬元,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因此,兩人的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罪名均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分國有資產一節中,雖然相關款項的用途在決定時,形式上是依據“上儀所”制定的獎勵辦法來實施的,但“上儀所”以單位名義將該所的專項項目基金挪為他用,違反了國家和本市對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施阿明身為“上儀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考慮到何序新、施阿明到案后已全額退贓,其職務侵占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情節輕微,市二中院終審改判免除兩人上述罪名的刑事處罰,決定改判施阿明有期徒刑4年,何序新免于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