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缺失輪胎質量問題投訴難
2011-3-21 來源:汽車周報
關鍵詞:輪胎 爆胎
近日,汽車周報收到一封關于《使用不足一月的新輪胎爆炸致修理工死亡》的投訴信件。據發件人游女士反映:2010年10月8日早上6點50分左右,一輛卡車來到浙江省嘉善縣魏塘鎮錢橋社區一家名為“老游輪胎修理店”修輪胎,當輪胎修理完在充氣時,忽然發生爆炸,輪胎修理工游永華在氣壓的沖擊下,飛出幾米遠后倒地昏迷,在送往醫院后治療無效死亡。
經當地派出所調查:發生爆炸的輪胎為某輪胎公司生產的使用不到一個月的新輪胎,該輪胎雖然漏氣,但在同一位置并排的另外一個輪胎是完好無損的,故輪胎并未受到重壓而導致變形之類。另外,輪胎修理工游永華是一位有著十幾年修理經驗的老師傅,其妻子從其開店以來都承擔著輔助工作,故經其妻子觀察后認為是輪胎質量存在問題,要求該輪胎公司給予賠償。其女游女士反映,該公司在無任何鑒定措施下否認輪胎有質量問題,認為事故原因為操作不當所造成,拒絕賠償,最后其家人將輪胎公司告上法庭。現此案已立案,將在月底開庭審理。
記者在互聯網上檢索,因爆胎引起的車毀人亡的新聞報道不勝枚舉。有上述這樣在維修中充氣爆胎的,也有行駛中爆胎的;有使用不當造成的,也有輪胎質量造成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爆胎帶來的事故有很強的突發性,往往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發生的。雖然該類事故往往引發嚴重的后果,但是從法規到政策都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往往也不予理賠。
據中國質量協會發布的《2010年年度中國汽車產品質量與服務質量投訴分析報告》中顯示,2010年合資品牌汽車的質量投訴中,針對輪胎的投訴比例占 75.93%,超過了總投訴量的四分之三。具體問題多為輪胎鼓包、開裂,以及由此引起的原因爭議和責任鑒定問題。據了解,大多數輪胎品牌在處理投訴案件時,給客戶的答復幾乎都是客戶使用不當造成,而不是質量問題。然而,消費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湯淡寧認為,在維權糾紛中,車輛的輪胎質量問題往往是最難判斷的,銷售商大多也會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來規避責任。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輪胎質保期,依據的缺失讓消費者舉證難成為了逾越不了的一道坎,賠償也就更難實現了。
據記者了解,目前在中國,4S店只提供更換輪胎業務,并不提供補胎服務。加上汽車輪胎又是消耗品,一般都不在質量保修范圍之內。如果檢測結果顯示輪胎無質量問題時,那消費者多數只有自掏腰包修補車胎或更換。但消費者從經銷商處購車,根據“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經銷商有義務協助消費者解決問題,不應推脫責任。如果檢測結果表明輪胎確實有質量問題,那么消費者就可直接找到經銷商,由經銷商負責與廠商聯絡處理或更換事宜。
業內人士認為,除了相關法律和規則的不健全,國家標準的嚴重滯后也是導致輪胎質量問題頻發的一個重要因素。以美國和歐洲為例,在2007年就已經提高了對輪胎的測試標準,測試速度由原來的每小時137公里提高到了160公里,耐久性試驗里程也從原來的3000公里提高到了4080公里,同時還要求測試脫圈、老化和透氣性等。然而我國目前執行的輪胎質量標準還是1997年發布的標準,多年來不曾有過任何改變,已經嚴重滯后于目前汽車和道路的發展速度。
國家頒布的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實施已經7年,但輪胎屬于耗損件,中國一直也沒有相關召回政策出臺;但國際上對汽車輪胎召回,已形成了慣例。引起全球關注的“凡世通輪胎事件”,還催生了美國輪胎法案的出臺。
作為世界汽車產銷及消費第一大國,輪胎投訴事件已經成為熱點,在此情況下,加強輪胎等汽車零部件召回管理顯得十分必要。在去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條例》最突出的變化是擴大了汽車召回管理范圍,《條例》中所指汽車產品除了用于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汽車列車和掛車外,將輪胎、底盤和兒童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列入召回范疇。中國質量協會用戶工作部部長樊天順在去年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條例》在相關部門匯總了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部分具體條例進行修訂后,正式的法律條文應該在年內就會出臺。而按照之前的慣例,《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具體的發布日期可能在2010年10月份。但到目前,該條例尚未發布。
據記者了解,去年9月15日,工信部發布的《輪胎產業政策》中,對輪胎的召回略有文字表述,雖涉及文字不多,但多少說明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重視輪胎的召回問題。希望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今后消費者在遭遇輪胎質量問題時能有投訴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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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