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艾利未取得危品生產許可證被處罰
2011-3-8 來源:深圳特區報
關鍵詞:聚氨酯磁漆 環氧富鋅底漆 稀釋劑 艾利實業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深圳市南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在深圳特區報發布行政處罰告知公告,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深圳市艾利實業有限公司生產廠(隸屬于深圳市艾利實業有限公司)進行處罰:
經查,你單位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環氧富鋅底漆(A組分)、環氧富鋅底漆(B組分)、聚氨酯磁漆(A組分)、聚氨酯磁漆(B組分)、醇酸鐵紅防銹底漆、醇酸稀釋劑、環氧稀釋劑、丙烯酸稀釋劑等八種危險化學品;現場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沒有設置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的行為。以上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959.4元,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經核實,你單位已搬離原生產經營地址,因無法核實你單位現生產經營地址,故本行政處罰不能直接送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現采用公告送達方式,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60日,即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可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3日內有權就上述行政處罰向我局書面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提出書面申請的,即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就上述行政處罰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單位要求舉行聽證,請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即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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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