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7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和我國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開始實施,并將于2011年10月13日到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于2011年10月13日起終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