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法規(EU)No284/2011,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對產自或發運自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廚具的進口采取特別措施。該法規規定,對產自或發運自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廚具,進口商必須提供產品初級芳香胺與甲醛符合歐盟限量要求的聲明,并附上相應的檢測報告;成員國決定為產自或發運自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的貨物指定特定的第一入境口岸,并在互聯網上發布入境口岸清單;成員國主管部門將按10%的比例對進口貨物進行抽樣檢測。該法規已于2011年4月11日起生效,并于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出口餐廚具生產企業,應密切關注歐盟法規的具體規定及相關動態信息,及早采取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