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峻的現實
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世界每年有癌癥患者600萬人,每年因癌癥死亡約500萬人,占死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我國每年癌癥新發病人有150萬人,死亡110萬人。而造成人類癌癥病的原因中80%—85%與化學因素有關。
據我國衛生部統計,全國現有塵肺病人累計達55萬人,其中已死亡近13萬人,新發病人數每年以1.5—2萬例的速度增長;全國每年報告的各類職業中毒人數有數千人,死亡數百人。有毒有害化學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職業健康危害已成為我國勞動者過早喪失勞動能力的主要因素。
我國危險化學品所造成的事故頻頻發生,有的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長期的潛在影響。近年來我國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和運輸過程中,估計僅化工系統每年發生300多起事故,嚴重地危害了人體的健康和造成環境污染。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形勢非常嚴峻。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大部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訂的,安全生產的執法主體及執法客體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由于近年來國有企業改制、下放,使原有的一些管理部門失去原有作用,而紅頭文件根本觸及不到眾多的小型企業和鄉鎮企業,致使這些非公有制企業成為安全監督管理的空白點。
另一方面,我國危險化學品立法管理體系不健全,與國外化學品管理體系不接軌,需要補充完善。例如,我國缺少一部控制工業化學品和民用化學品的綜合性環境立法。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開始實施新的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90年代起韓國和菲律賓等國家也建立了新化學品申報審查制度。而我國作為化學品生產和進出口大國,至今尚沒有建立這一制度,難于從源頭控制污染危害大的化學品的生產和進口。
第三,我國化學品的污染防治工作更是一個亟待加強的薄弱環節。據不完全統計,一部分國外已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如滴滴涕、甲胺磷、久效磷、砷化合物、偶氮染料等,我國仍有一定量的生產,給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和潛在危害。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主要注重化學品的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腐蝕性及毒性,很少考慮其環境危害性。因此,迫切需要根據PIC公約等國際公約要求,充分考慮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結合國情篩選確定我國重點環境管理化學物質名單并建立相應的管理登記制度。
2.2生產工藝落后,安全設施老化
我國目前許多化工企業生產工藝技術相當落后,設備老化陳舊,由于資金緊張又無力更新改造,造成大量化學事故的發生。例如2000年12月 17日,浙江建德某化學工業公司液氨車間發生的大量液氨泄漏事故,就是由于液氨儲槽的閥門質量不高、老化陳舊發生炸裂而導致液氨泄漏,造成4人死亡,12 人中毒的重大事故。企業安全生產設施配備不齊或質量差、防護效能低,一些設施本身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甚至帶病運轉,這是化工企業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些事故的發生,絕大部分屬于危險化學品事故,其危害遠遠大于非危險化學品事故。
2.3安全生產管理監督不力、執法不嚴
有些企業安全管理法規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紀律松懈。加之當前各級機構改革使安全監督管理隊伍發生較大變化,有些企業取消了安全管理機構,甚至取消了安全管理專業人員,致使安全生產監督力量薄弱,安全生產管理不嚴,安全生產監督不力。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事件處罰不嚴,造成重大事故頻繁發生,特別是危險化學品運輸中和廢棄后的事故呈上升趨勢。
2.4安全教育培訓亟待加強
企業經營管理者和操作人員缺乏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安全意識差,致使“三違”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企業未能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崗位工作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致使操作人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一旦遇到反應失控、有毒、可燃氣體或液體泄漏、可燃、有毒液體泄漏等現象無所適從,不會操作、不會自救、不會判斷,在不正常現象面前無能為力,以致事態擴大。
3對危險化學品應采取的對策
3.1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對策
3.1.1企業應研究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危險性及安全措施企業在試制新的易燃易爆化學品時,對每種產品應按照實驗標準進行試驗,并將實驗結果得出的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物化性質的技術數據以及防火、防爆、滅火方法制定出技術方案,送交有關部門批準后,方能批量生產。
3.1.2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廠房、車間必須按規定布局
生產使用化學品的廠房、車間必須按照它的危險性的類別,滿足建筑總平面布置、防火間距、建筑耐火等級、結構構造、廠房防爆泄壓、通風采暖、安全疏散、防爆電氣設備、防雷防靜電的要求,并在建筑物內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
3.1.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必須合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流程要合理,生產設備、管道、容器、反應器要根據生產實際情況的需要,相應地設置安全液封、阻火器、阻火閘門、單向閥、安全閥、防爆片、放空管、液面計、壓力計等與防火防爆有關的設施。
3.1.4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
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對生產設備除了經常檢查維修管理外,還要定期進行停車大檢修,檢修的設備、管道、安全附件,要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作業的安全要求
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內應盡量避免電焊、氧割明火作業,最好是將需要動火檢修的設備拆卸到安全地點動火修理。無法拆卸而又必須進行電焊、氧割的設備、凡裝過或使用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容器、反應釜、管道等,須事先采取水沖洗,蒸汽吹掃,或用惰性氣體置換,經取樣分析合格,有科學根據不會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按照企業動火管理規定,辦理動火手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動火或維修。
3.1.6嚴禁煙火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廠房內嚴禁煙火。禁止帶入一切火種,不準穿帶有鐵釘的鞋和化纖衣服進入車間。開啟盛裝易爆液體的容器時,應采用碰擊不發火花的工具。
3.1.7生產車間不準作倉庫使用
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內不準作倉庫存放生產原料和成品。車間內的成品要隨時運出入庫。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一般要做到當天生產使用需要多少,由領料員到倉庫領多少,余料要在每天下班前歸還倉庫,車間內不應有余料過夜。
3.1.8灌裝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時容器應留有空間
在生產和使用易燃液體時,容器內灌裝應留有5%的空間。充裝可燃液化氣體時,其容器應留有15%的空間。在灌、充裝液體、氣體前,對容器要認真檢查,有銹蝕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不準灌、充裝液體、氣體。
3.1.9容器、包裝及包裝材料應適應化學危險品的性能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以及包裝材料應當適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性能。產品包裝要牢固,能承受擠壓并符合安全要求。用過的容器、包裝必須經過檢查處理,消除危險后方可再用。
3.2運輸的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是指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借助動力在空間上的轉移。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與使用在地區上往往是不一致的,有的是集中生產,分散使用,有的則是分散生產,集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只有通過運輸過程完成這種地區間的轉移之后,才能滿足社會生產使用的需要。
3.2.1運輸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運輸爆炸物品、一級可燃氣體、一級易燃固體、一級易燃液體、一級遇水燃燒物品、一級氧化劑時,應由經過專業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押運員證、司機證的人員押運和駕駛車、船。
(2)在運輸公安、消防部門管理規定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須在消防監督機關領取《易燃易爆化學品準運證》后,才能運輸。
(3)運輸工具上應有(危險標志)。國家安全危險標準規定:紅色表示“危險”,黃色表示“警告”。因此,在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時,其運輸工具上應插紅黃雙色小旗,夜間運輸時,還應安沒有紅燈,以示“警告危險”。
(4)運輸較大量危險化學品,應用專門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以柴油做燃料的汽車、拖拉機、自動卸貨車、三輪車、畜力車和自行車運輸爆炸物品。
(5)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船上相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