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教[2011]35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支持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制定了《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財政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有關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的開發,以提高我國科學儀器設備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自我裝備水平,支撐科技創新,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術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的開發;
(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學儀器設備(裝置)創新成果的工程化開發;
(三)重要通用科學儀器設備(含核心基礎器件)的開發;
(四)其它重要科學儀器設備的開發。
第四條 專項實施以需求為牽引,以應用為導向,推進政產學研用結合,明晰各方權責,突出管理創新,注重實施績效。
第五條專項以項目方式、分年度實施,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六條專項資金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本辦法主要規范中央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資金提供方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及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第七條 專項實行試點先行、穩步推開,充分發揮中央有關部門(機構)的組織管理作用。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八條科技部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應當建立查重和協調機制。專項應當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和“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有效銜接,并加強與相關國家科技計劃等的銜接。
第九條財政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會同科技部確定試點項目組織部門,并根據實施情況動態調整;
(三)批復項目預算(包括總預算和年度預算,下同);
(四)會同科技部開展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科技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會同財政部確定試點項目組織部門,并根據實施情況動態調整;
(三)負責專項的總體協調,指導并監督項目組織部門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負責批復項目立項、項目綜合驗收、項目成果匯總管理和項目后評估;
(五)負責組織項目預算評審評估,向財政部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開展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六)建立適合本專項特點的專家咨詢評審機制。
第十一條項目組織部門是指中央有關部門(機構),負責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科學儀器設備創新和發展工作重點;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的項目申報、實施方案評審論證,擇優限項向科技部推薦項目;
(三)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并組織項目實施;
(四)成立項目監理組,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協調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六)負責項目初步驗收,負責本部門組織項目的成果管理;
(七)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負責項目成果的推廣應用等。
第十二條 項目牽頭單位是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對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總體目標的實現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用戶、市場、技術及其他配套條件調研和分析基礎上,負責開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組織部門提出項目建議,設計項目實施方案(含技術方案、應用和產業化方案、組織實施方式、經費預算等);
(二)聯合優勢單位共同組建項目團隊,并與項目合作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責;
(三)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落實項目配套條件和措施,確保項目各項任務和總體目標的完成;
(四)建立激勵和評價機制,調動項目團隊成員積極性,促進項目有效實施;
(五)組織用戶代表成立用戶委員會,參與專項成果的應用方法開發、應用示范和推廣應用等工作;
(六)負責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七)按要求編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及時向項目組織部門報告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八)接受科技部、財政部、項目組織部門、項目監理組等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立 項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確定的支持范圍;
(二)國內外需求迫切,且相關理論、方法或技術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三)擁有本領域的核心關鍵人才,且具有相關理論研究、設計、工程工藝、系統集成、應用研究以及產業化研究等相關方面結構合理的人員隊伍;
(四)項目設計的運行機制良好,目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實施方案可行。產學研用結合緊密,具有明確的成果應用單位和良好的市場應用前景,推廣應用和產業化措施明確可行。
第十四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
(二)熟悉國內外相關行業領域發展趨勢,具有長期積累和明顯的技術與人才優勢;
(三)具有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和較強的資源統籌協調能力,能充分調動國內外有關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資源開展相關工作;
(四)在前期相關的科學儀器設備自主創新方面已取得重要進展和突破,相關工作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
項目牽頭單位的確定,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根據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的總體部署,并結合中央有關部門(機構)科學儀器設備開發的基礎和能力,確定試點項目組織部門及其項目推薦數量。
第十六條被確定為試點的項目組織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工作。
項目牽頭單位聯合優勢技術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現實需求且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項目,并編制實施方案,經過初步論證后,報項目組織部門。
項目組織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及實施方案進行評審論證,按照規定的項目推薦數量擇優向科技部推薦項目(含實施方案)。項目組織部門在具備條件時,應當積極采取網絡視頻評審等方式,促進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七條 科技部將項目組織部門推薦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庫,并結合國家科技創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從備選項目庫中擇優遴選項目,形成年度立項項目初步意見,并通知項目組織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組織部門根據立項初步意見和預算編制要求,組織項目牽頭單位編制項目預算申請書,審核后報科技部。
科技部組織項目預算評審評估,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方案,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部批復項目預算;科技部批復項目立項;科技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預算,將項目預算下達至項目牽頭單位,并抄送項目組織部門;項目組織部門根據批復組織起草項目任務書(含經費預算),經科技部審核后,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
項目實施起始時間以預算下達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