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有各指令相比,新法規有5項重要修改:一是對于來源于動物的任何非紡織材料,標簽必須添加輔助說明。二是對“其他纖維”的總含量進行限制,對含量超過5%的纖維應按規定標注其材料。三是標注語言應為出售地區官方語言。此前,除非是產品出售地特別要求,否則不必做出說明。四是產品標簽必須安全牢固地附著在產品上。此前,指令對于標簽粘附方式沒有明確要求。五是標簽信息要準確。制造商產地在歐盟地區或者進口商/經銷商地點在歐盟地區,他們有責任確保標簽信息的準確性。
對于符合原指令要求,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產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繼續進行合法交易,此日期之后相關產品將退出市場交易或須符合最新法規。泉州檢驗檢疫局石獅辦事處相關負責人指出,歐盟是我市紡織服裝品主要出口地區之一,2011年我市共檢驗出口紡織服裝12729批,貨值達5.50億美元,各出口企業應積極應對,以確保我市紡織服裝產品的順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