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對華合成纖維短纖反傾銷案
2012-3-23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關鍵詞:合成短纖 反傾銷案 南非
2009年1月23日,應南非國際貿易服務組織的申請,南非對原產于中國的合成纖維短纖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55032000。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9年10月1日,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對此案作出反傾銷初裁:對浙江華盛化纖有限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征收12.47%的臨時反傾銷稅,對其他未應訴企業征收122.97%的臨時反傾銷稅,不對慈溪市江南化纖有限公司、南通三嘉化纖有限公司、四川匯維仕化纖有限公司和寧波大發化纖有限公司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2010年4月1日,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對浙江華盛化纖有限公司征收0.93蘭特/千克的反傾銷稅,對其他涉案的中國企業征收5.83蘭特/千克的反傾銷稅,不對慈溪市江南化纖有限公司、南通三嘉化纖有限公司、四川匯維仕化纖有限公司和寧波大發化纖有限公司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的相關調查程序
(一)關于傾銷的認定
1.原產于中國的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
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與中國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BOFT)簽署的《備忘錄》(ROU)中指出,在反傾銷調查中,中國生產商/出口商可以提供涉案產品在中國境內的銷售價格以及生產成本。委員會將核實這些數據,看其是否在正常的貿易條件下獲得。委員會在確定正常的貿易條件時,主要考慮了企業的以下因素:(1)所有權在本案中慈溪市江南化纖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南通三嘉化纖有限公司是由兩家企業組成的合資企業,其股東為南通開發區三嘉五金沖件廠和美國U-TEM有限公司;寧波大發化纖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浙江華盛化纖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匯維仕化纖有限公司是由在韓國注冊的匯維仕有限公司以及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組成的合資企業。(2)原材料供應商以及其他配件供應商在本案中,上述涉案的中國生產商/出口商提供了其原材料的采購發票以及其他產品配件的采購發票。委員會經核查后認為,涉案企業的原材料供應商構成復雜,均經過了價格競爭,而且沒有一家是國有企業,均為私營企業。因此,委員會最終認定,涉案企業的原材料是在正常的貿易條件下購買的。(3)競爭、廣告和市場委員會經核查后認為,涉案的中國企業位于不同的省份,而且在各自省份都是惟一的涉案產品生產商,他們通過互聯網以及其他廣告手段宣傳各自的產品,并且在同一市場上向包括紡織企業、家具企業以及玩具制造商在內的多種用戶銷售其產品。(4)人力資源委員會經核查后認為,上述涉案企業通過正常的招聘過程與工人簽訂勞動協議,由于上述企業均位于工業區內,因此,所雇傭的工人大多居住在該地區,一旦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會與工人續簽。遞交申訴書的南非國際貿易服務組織希望委員會核實中國的勞動力市場是否是一個自由的市場。委員會經核實后認定,中國政府并未對上述涉案企業的員工工資進行干預。(5)生產成本委員會經核實后認為,上述涉案企業所生產的涉案產品的銷售價格能夠抵消其生產成本。ITS要求委員會核實南通三嘉化纖有限公司和寧波大發化纖有限公司的生產成本,因為ITS認為這兩家企業在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CU)市場上銷售的合成纖維短纖的銷售價格已低于其生產成本。委員會經核實后認為,數據顯示上述2家企業的產品銷售價格能夠抵消其生產成本。(6)會計準則委員會認為,到目前為止可以確定的是,上述涉案企業已經遵守了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AAP)。ITS希望委員會核實上述企業是如何遵守GAAP的。委員會認為,涉案企業遵守了GAAP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會計準則,并且向調查機關提供了相關的、可靠的并且具有可比性的信息。委員會并沒有要求涉案企業提供其年度報告,但這些企業仍然提供了調查期內的收支平衡表以及收入明細。(7)與國外的貨幣交易上述涉案企業的所有貿易都是以人民幣計算的。ITS希望委員會核實涉案企業進行貿易的貨幣。委員會經核實后認定,涉案企業在國內的產品銷售都是用人民幣結算的,而出口貿易則是以美元結算,但出口價格已經轉換為人民幣,用來與國內銷售價格進行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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