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福建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引進和建設資助辦法(暫行)》,對引進重大研發機構、建立省級以上企業科技創新平臺等兩類創新平臺的資助進行細化,以吸引國(境)內外一流大學、科研機構及中央企業、跨國公司在閩設立研發機構,引導企業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該辦法提出,按重大研發機構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資助,屬獨立法人資格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2000萬元;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1000萬元。特別重大的研發機構引進,采取“一事一議”制度另行研究。
省級以上企業創新平臺資助方面,新認定的企業科技創新平臺按上年度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的實際投資總額的30%,擇優一次性或分年度給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上年度無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的,可申報省級科技相關項目計劃,擇優給予一定經費資助。對省科技廳當年立項新建(續建)的企業科技創新平臺,按平臺建設期內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預算總額的30%,一次性或分年度給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
關于印發《福建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引進和建設資助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將《福建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引進和建設資助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引進和建設資助辦法(暫行)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近期推進八項重點改革的意見》(閩政〔2012〕15號),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現以企業為主體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的目標,進一步引進重大研發機構,加快建設企業科技創新平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若干意見》(閩政〔2011〕111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資助對象與條件
(一)資助對象
本辦法資助的對象主要為兩類:一類是來閩設立的重大研發機構,另一類是省級以上企業科技創新平臺。旨在吸引國(境)內外一流大學、科研機構及中央企業、跨國公司在閩設立研發機構,加強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二)資助條件
1、來閩設立的重大研發機構是指國(境)內外大企業、大集團、世界500強跨國公司、國家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組織來閩(計劃單列市除外,下同)創辦或與在閩法人單位合作創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包括研發分支機構)。來閩設立的重大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研發機構組織體系完善,具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和研發項目,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所從事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活動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技術政策及產業政策。
(2)圍繞我省主導產業、傳統優勢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需求,積極開展國(境)內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注重與在閩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其研制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具備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產業帶動性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對上下游產業有較強的示范帶動作用,能填補省內或國內空白,對福建產業發展具有支撐和引領作用。
(3)有一定數量的高水平研發人員。研發機構應有2名以上同行公認的專業技術專家或學術帶頭人,具有碩、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達40%以上;設立在企業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其研發人員占企業人員總數的比例達2%以上。
(4)有固定的場所,有專門的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其中科研用房5000平方米以上,技術開發儀器設備2000萬元以上(軟件研發機構500萬元以上),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能夠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
2、省級以上企業科技創新平臺主要指在我省(計劃單列市除外)的,經科技部立項、省科技廳評估認定或當年立項新建(續建)的國家級、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平臺應圍繞我省重點產業需求開展行業關鍵共性技術和產品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積極對外提供相關共享服務。
二、資助形式
(一)重大研發機構引進資助
1、按重大研發機構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資助,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2000萬元,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的,最高資助可達1000萬元。
2、對引進重大研發機構科技成果在閩落地的產業化項目,如有其他投融資需求的,通過福建省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按照其股權融資、股權掛牌交易、技術產權和科技項目成果轉讓交易業務規則(試行)提供有關服務,或者通過其他科技投融資服務平臺提供服務。
3、特別重大的研發機構引進,采取“一事一議”制度,由省科技廳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工作聯席會議審議,給予特別支持。
(二)企業科技創新平臺認定資助。
對經科技部立項或省科技廳評估認定的企業科技創新平臺給予資助。上年度(指申報資助時的上年度,下同)有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的,按平臺上年度新購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總額的30%,擇優一次性或分年度給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上年度無新購置研發儀器設備的,按其實施的行業共性關鍵技術及產品的研發項目,優先列入有關科技計劃,擇優給予一定經費資助。
(三)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資助。
對省科技廳當年立項新建(續建)的企業科技創新平臺給予資助。按立項建設期內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預算總額的30%,一次性或分年度給予資助,最高可達500萬元。
三、資助程序
(一)重大研發機構引進資助程序
1申報。引進重大研發機構資助申報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根據引進研發機構進展情況研究辦理。由各設區市科技局或省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向省科技廳提出推薦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錄“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填報《福建省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福建省引進重大研發機構資助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2)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須提供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及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應提供由工商核發的非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董事會(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文件、研發機構人員管理、經費管理等管理文件、或者編辦批準內設機構批文等,同時應出具依托在閩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及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3)提供研發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有關權屬證明(包括辦公及服務場所使用權證明、已或擬采購儀器設備清單、其他有關證明等)。
2、評審。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組織相關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根據當年科技經費預算,擇優確定引進的重大研發機構和資助經費額度,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并按有關規定將資助經費一次性或分年度撥至研發機構專戶。資助經費主要用于研發機構的科研條件建設和研發投入。
(二)企業科技創新平臺認定資助程序
1、申報。每年6月份按照省科技廳申報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登錄“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填報《福建省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福建省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資助申請表》(見附件二),并上傳所需附件,經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按時限提交省科技廳,并按通知要求報送紙質申請表(簽名蓋章)及有關附件。
2、評審。省科技廳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并通過形式審查的,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擇優確定資助對象和經費額度,并會同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將資助經費下達,撥至企業研發專戶。
3、企業科技創新平臺認定資助采取后補助方式,不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納入省級科技創新平臺計劃管理。資助經費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平臺的科研條件建設、研發投入或運行費用支出。
(三)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資助程序
按照《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計劃管理辦法》,以及當年度省科技創新平臺計劃申報通知執行。本類資助項目需簽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并執行項目實施與驗收管理。
四、其它
申報單位提供的有關申請、證明材料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屬弄虛作假的,追回資助經費,并視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置,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