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裁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據介紹,商務部于2006年6月28日發布該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2011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34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發生。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自2012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