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8日消息,2009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即該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4月9日起延長5年,于2014年4月9日到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4年4月9日起終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