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商務部于2007年11月21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商務部于2012年11月21日發布公告,終止對原產于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