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日前公布《吉林省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指出,禁止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禁止在商品銷售、商業服務活動中向消費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提倡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進行商品預包裝和盛裝攜提物品。
《規定》要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及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開展防治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污染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規定》還對違反者制定了處罰方案:生產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銷售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