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要求獨立學院自授學位 不得沿用高校名義
2008-03-07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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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公布《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高校獨立學院必須自授學士學位,此舉意味著獨立學院“母校光環”的減弱。
《辦法》規定,獨立學院對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并以獨立學院名稱具印,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而現有在校學生實行“老人老辦法”,仍可獲得“母體高校”的學位。目前,獨立學院學生的畢業證都是由獨立學院頒發,但學位證多由“母體高校”授予。
《辦法》對辦學者的資質做出了規定。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校須具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較好的辦學條件,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于3億元,凈資產不少于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于60%;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總資產不低于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于1.2億元。
《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參與舉辦1所獨立學院。獨立學院的名稱前冠以參與舉辦的高校的名稱,不得使用高校內設院系和學科的名稱。獨立學院按不低于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名班主任。
《辦法》要求,獨立學院舉辦者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挪用辦學資金造成獨立學院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須提供在校學生的后續教育經費。獨立學院終止時仍未畢業的在校學生由參與舉辦的普通高校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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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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