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1月1日起,高校畢業生將拿到有母校個性的學位證書。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印發《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頒發給博士、碩士和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設計印制,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制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
“調整學位證書制發方式,由學位授予單位設計、印制學位證書,既符合我國學位工作實際,又體現了國際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北京大學教育學院陳洪捷教授表示。
為何要由“統”到“分”
學位證書是學位獲得者達到相應學術水平的證明。自1981年我國實施學位制度以來,學位授予單位頒發給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除了1985年至1992年期間,實行過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合一制發,證書由高等學校自行設計印制外,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統一印制。
“學位證書統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與我國學位制度和高等教育發展階段相對應的。”清華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袁本濤教授認為,在學位制度實施的起始階段,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統一印制學位證書,起到了規范學位證書使用、防止濫授學位和偽造學位證書,保障學位質量等作用。
30多年來,隨著學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學位體系日益完善,不同層次學位授予數量、學位授予單位數量不斷增加,各授予單位在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教育國際化進程中,對學位授予及證書制發的個性化需求不斷顯現出來。
中國農業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于嘉林教授表示,這次學位證書印制管理由“統”到“分”的改革恰逢其時,順應了高等教育和學位工作的改革發展需求,是政府簡政放權在學位授予管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用好自主權離不開品牌意識
此次調整進一步突出了高校及科研機構在學位授予中的主體地位。《管理辦法》既明確了學位證書填寫的基本內容、學位授予信息報送的程序和各方職責,也指明了由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決定的部分,如證書樣式、其他必要信息和外文副本制作等。
袁本濤舉例說,原來統一印制的學位證書,版本固定,不能很好地體現出國際聯合辦學的特色。改革后,由學位授予單位設計、印制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的信息表達上具有較大空間。比如說,在制發學位證書時,可以進行聯合辦學等寫實性描述,根據培養或學位授予實際,做出本單位的規定。
于嘉林認為,此次調整將有利于學位授予單位發揮辦學自主權,體現辦學特色,同時也對辦學單位加強自律、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接受社會監督、維護辦學聲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增強學位授予單位的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
“改革的意義不止于高校,對政府主管部門而言,將權力讓渡給學位授予單位,工作重心轉變到監控上,有利于理順政府與學位授予單位之間的關系。在大數據時代,通過各學位授予單位的信息報送,更有利于主管部門從宏觀上監管,分析學位的規模、結構,提高學位體系的整體質量。”袁本濤表示。
加強監管,確保學位證書“含金量”
為加強學位授予工作和學位證書制發監管,《管理辦法》在對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進行界定的基礎上,就學位證書設計印制、學位授予信息報送和管理與監督做出具體規定。
“這些內容保證了我國學位制度實施的規范性,在體現主體地位的同時,也對學位授予單位的自律提出更高要求,并要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監督及社會評價。”于嘉林認為,學位授予單位在除了應按照規定內容開展實施工作以外,尤其要加強在國內外合作辦學中學位證書制發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管理。
袁本濤表示,對高校而言,自主制發學位證書,不僅是權力,更是責任,將學位授予信息逐一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有利于事后抽查、監督,防止濫發學位。省一級學位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監管、質量監管,加大違規查處力度。怎么查處?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條款,除了辦法,還要進一步細化懲罰細則。
在陳洪捷看來,學位證書的“含金量”取決于培養質量,外在的監管措施固然重要,對學位授予單位而言,最根本的是要樹立自律意識,不斷完善人才培養制度,更加注重質量標準和保障體系的建設,創建有特色的辦學品牌。可以說,對培養單位的要求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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