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專技人員創新創業
2016-01-27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江蘇省人社廳、教育廳、科技廳1月26日公布《關于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有關人事管理的意見》,鼓勵省屬及各地所屬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的在編專業技術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在職或離崗創業。離崗期不超過3年,離崗期保留其人事關系。
30多年前,國家和省也曾出臺過類似政策,時稱“停薪留職”。當時規定的停薪留職期不超過兩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等。而此次江蘇出臺的新政與當年的“停薪留職”有本質的區別,目的是鼓勵科技創新,僅適用于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比以前的政策更加優惠。
《意見》規定,單位在離崗期內保留其人事關系,原聘用合同暫停履行。在離崗期內出現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約定的離崗期限順延。擔任單位中層及以上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按規定辭去所聘(任)領導職務后,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辦理專業技術人員離崗手續時應同時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離崗人員占用的編制在其離崗期內凍結使用。
單位在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內停發各項工資福利待遇。按規定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中個人承擔部分由本人繳納,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繳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期間(三年內)作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并連續計算工齡。所在企業應當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的,由所在企業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間,也能與在崗人員一樣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和轉化成果,作為其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
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間的年度考核由原單位根據所在企業出具的意見進行,除出現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為合格等次,正常晉升薪級工資。
《意見》明確,離崗創業人員在其離崗期滿前,本人要求回單位工作的,單位應在經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備案后,恢復相應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如該等級崗位不空,允許一次性超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也可提出辦理辭聘辭職手續繼續創業。對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既不辦理辭聘辭職手續、又不回單位工作的,單位應按照聘用制度或辭退制度為其辦理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辭退手續,并按規定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另外,還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到相關企業在職創業。在江蘇的國家部委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經主管部門同意,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30多年前,國家和省也曾出臺過類似政策,時稱“停薪留職”。當時規定的停薪留職期不超過兩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等。而此次江蘇出臺的新政與當年的“停薪留職”有本質的區別,目的是鼓勵科技創新,僅適用于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比以前的政策更加優惠。
《意見》規定,單位在離崗期內保留其人事關系,原聘用合同暫停履行。在離崗期內出現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約定的離崗期限順延。擔任單位中層及以上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按規定辭去所聘(任)領導職務后,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辦理專業技術人員離崗手續時應同時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離崗人員占用的編制在其離崗期內凍結使用。
單位在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內停發各項工資福利待遇。按規定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中個人承擔部分由本人繳納,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繳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期間(三年內)作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并連續計算工齡。所在企業應當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的,由所在企業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間,也能與在崗人員一樣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和轉化成果,作為其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
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間的年度考核由原單位根據所在企業出具的意見進行,除出現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為合格等次,正常晉升薪級工資。
《意見》明確,離崗創業人員在其離崗期滿前,本人要求回單位工作的,單位應在經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備案后,恢復相應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如該等級崗位不空,允許一次性超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也可提出辦理辭聘辭職手續繼續創業。對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既不辦理辭聘辭職手續、又不回單位工作的,單位應按照聘用制度或辭退制度為其辦理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辭退手續,并按規定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另外,還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到相關企業在職創業。在江蘇的國家部委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經主管部門同意,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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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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