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臺18條措施促高校科研成果轉化
2016-03-03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昨天從湖南省科技廳獲悉,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湖南省促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辦法》指出,要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發成果的使用權、經營權和處置權,不再進行審批和備案;在5年內未能轉移轉化的科技成果,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強制許可實施;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冊資本比例。
《辦法》從改革科技成果處置管理方式、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8個方面入手提出了18條具體措施。《辦法》規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離崗創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重大科研課題牽頭人、有突出貢獻者,可適當延長至5年。
《辦法》還首次提出: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在湘轉化義務;要將專利申請與授予、科技成果登記、技術合同交易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作為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級技術職稱評聘,要向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傾斜等。
《辦法》從改革科技成果處置管理方式、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8個方面入手提出了18條具體措施。《辦法》規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離崗創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重大科研課題牽頭人、有突出貢獻者,可適當延長至5年。
《辦法》還首次提出: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在湘轉化義務;要將專利申請與授予、科技成果登記、技術合同交易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作為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級技術職稱評聘,要向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傾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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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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