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
日前,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其中明確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
教師職稱評審須全程可追溯
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出臺《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
此次教育部、人社部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后的監管工作。《暫行辦法》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
《暫行辦法》規定,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據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的多種方式。第一是書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第二是“雙隨機抽查”和專項巡查。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
第三是信息公開。教育部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第四是自我監管和社會監督。明確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弄虛作假學術不端將受懲處
《暫行辦法》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明確提出懲處措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暫行辦法》還規定,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教育部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做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后的監管工作,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監管適用本辦法,民辦高校可參照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
第二章 評審工作
第四條 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部署,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制定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序。校級評審委員會要認真履行評審的主體責任。院(系)應按規定將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教師推薦至校級評審委員會。
第五條 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廣泛征求教師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序討論通過并經公示后執行。
第六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和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等報主管部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其他高校報主管部門及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七條 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
第八條 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報主管部門。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九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
第十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落實以下要求的情況:
(一) 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條的內容是否落實;
(二) 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范、健全;
(三) 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干擾;
(四) 在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第四章 監管方式
第十一條 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突出監管重點,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序虛設。
第十三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要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高校要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第五章 懲處措施
第十五條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 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第十六條 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并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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