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頂層設計,提高國家質量管理宏觀統籌協調能力
全面制定實施國家質量發展戰略,調整相應法規,建議在國務院成立產品質量管理專門機構,作為國家質量管理宏觀的抓總機構,強化國家質量工作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能力,為質量興國戰略奠定組織與制度基礎,建立和形成質量持續改進機制。
(四)健全法律法規,完善質量工作的法治環境,為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提供法制保障
研究制訂獨立的《產品責任法》,明確質量責任在法律中的突出地位,加大對違法生產者、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明確監管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的連帶責任,保證上市產品與檢測報告的符合性;加快修訂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引入集團訴訟制度和缺陷產品舉證倒置原則,提高違法成本,有效震懾和遏制侵權行為;依法落實質量監管責任,規范質量執法行為,明確處罰時限和監管主體,抽樣、檢驗和處罰分離,杜絕某些執法人員濫用職權、以罰代管、利用瑕疵問題變相收費等違規違法行為,避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建立國家質量監管新體系,提升政府質量監管效能
積極推進國家質量監管體制改革,建立與完善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機制為主要手段,有效發揮行業自律與社會監管作用,職責定位清晰、組織管理順暢、運行協調有序、資源配置合理、技術保障有力的國家質量監管新體系。
政府檢測機構不參與收費性檢測項目,促進檢測機構社會化。質檢系統檢測機構應堅持少而精的原則,以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為主要目的,逐步退出以盈利為目的的一般檢測市場;同時大力培育第三方檢測機構,提高國內檢測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和公信力。
完善檢驗檢測制度,提高檢測監督效率。重點加強對人身安全、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產品的質量監管,變定期抽查為經常性隨機抽查,合格產品的檢測費用由政府承擔;加強對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管,對于進入市場的不合格產品追究市場管理方的責任;實施不合格產品源頭追溯、不合格企業跟蹤抽查等措施,實現閉環監控;建立開放共享的質量信息平臺,形成檢測信息共享和檢測結果公開、互認的機制,避免或減少產品重復抽查;規范各級地方質量監管部門的質量抽查檢驗,允許企業在抽檢不合格后提交上一級檢測機構復檢。建立產品安全信息及有害物質數據庫,并聯網共享。
建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聯合預警機制。以政府為主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吸納企業和消費者參與,加快建立風險預警平臺,提高質量安全問題及早發現、及時預警和處置的能力。
建立與完善國家質量獎勵制度。設立由社會機構獨立評選、政府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國家最高領導頒發的國家質量獎,對為質量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推動建立由民間組織、社會中介組織主導的質量評價制度,并實行信息公開透明和持續跟蹤評價。
完善認證認可制度,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管。提高認證質量、有效性和公信力,對涉及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
(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和專業監管
借助于《行業協會法》的制定契機,科學定位行業協會的地位與職責,推動行業協會在質量立法、標準制定、教育培訓、檢驗檢測、信息與咨詢公共服務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及時反映企業及消費者質量方面的需求,支持質量發展規劃與政策制定;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監管作用,建立并加強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的業務委托關系,恢復行業統檢、授權行業協會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或對本行業的中小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等;支持各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行業質量評價、獎勵,進行自我監督管理;在具備一定條件的行業推行產品質量自我申明,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切實履行對消費者及其他組織的質量承諾,引導企業提升質量并實施質量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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