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人社部下發《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
2011-04-15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對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各方面政策作出規定。其中提出,北京、上海應制定相關戶口遷移政策。至此,回國工作、為國服務和回國創業“三位一體”的留學回國工作政策體系初步形成。
海歸回國創業可獲“安家費”
根據人社部官網發布的《意見》,規定“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是指海外留學人員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回國創辦企業。留學人員企業一般要由留學人員擔任企業法人代表,或者留學人員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30%以上。
《意見》指出,國家將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對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留學人員企業,在創辦初始啟動階段予以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一定數量的創業啟動資金,并為領軍型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及其創業團隊成員提供一定數額的安家費或租房補貼。
北京上海有望制定落戶政策
就回國創業留學人員本人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政策,《意見》中明確,經本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核后,可在創業地或其本人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也可在其本人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
其中還提出,北京市、上海市應當結合本地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對非在本地注銷戶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的戶口遷移政策。
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企業可以按規定參與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項目等,對進入各類園區孵化或轉化的科研項目給予減免場地租金等優惠。同時,還可享受各項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申報職稱可免試外語計算機
據悉,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在國內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比照國內同等資歷人員申報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免試外語和計算機。對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技術職務或執業資格,經驗證后,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確認手續。
此外,對于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按政策生育或在國外期間生育及在國外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要按照國家及本地區有關規定在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其子女回國,可按照國家及本地區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隨父母在當地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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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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