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印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07-08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第三章 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
第九條 轉化基金與符合條件的投資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為轉化科技成果的企業提供股權投資。科技部負責按規定批準發起設立子基金。
鼓勵地方創業投資引導性基金參與發起設立子基金。
第十條 轉化基金不作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東或出資人,對子基金的參股比例為子基金總額的20%-30%,其余資金由投資機構依法募集。
第十一條 子基金應以不低于轉化基金出資額三倍的資金投資于轉化成果庫中科技成果的企業,其他投資方向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第十二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貸款或股票(投資企業上市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也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待投資金應當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十三條 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8年。鼓勵其他投資者購買轉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權。
第十四條 子基金應當在科技部、財政部招標選擇的銀行開設托管賬戶。存續期內產生的股權轉讓、分紅、清算等資金應進入子基金托管賬戶,不得循環投資。
第十五條 子基金應當委托投資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轉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職責。
第十七條 子基金存續期結束時,年平均收益達到一定要求的,投資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業績提成。子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議約定獲取投資收益,并可將部分收益獎勵投資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
第十八條 子基金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子基金章程中載明本章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四章 貸款風險補償
第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招標確定合作銀行,對合作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貸款(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貸款),可由轉化基金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
(一)向年銷售額3億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用于轉化成果庫中科技成果的貸款;
(二)上述貸款的期限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貸款發生地省級政府出資共同開展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應制定和公布成果轉化貸款的條件、標準和程序,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降低貸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匯總當地成果轉化貸款項目報同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后,由合作銀行總行按年度匯總報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貸款風險補償建議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年度風險補償額按照合作銀行當年的成果轉化貸款額進行核定,補償比例不超過貸款額的2%。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加強對成果轉化貸款的審核、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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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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