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科技投入機制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0]36號)精神,進一步推動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發中心,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成果轉化,日前,湖北省科技廳出臺了《湖北省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校企共建研發中心進行了科學定位,明確了共建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了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和運行管理等。
《辦法》指出:校企共建研發中心是湖北省技術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校企共建研發中心是指中小企業與高;蚩蒲性核㈤L期穩定合作關系,由企業提供主要研究經費,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科技資源,共同建立的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辦法》明確,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的主要職責是:(一)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針對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開展技術開發,為企業提供成熟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二)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參與企業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托;(三)參與企業技術發展規劃的制定,并為企業技術進步提供技術支持;(四)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申請認定湖北省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的基本條件為:(一)企方必須是在湖北省內注冊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二)企方屬于中小企業,具體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三)企方和校方具有3年以上合作史,建立了穩定的合作機制,制度完善;(三)中心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產學研結合的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創新團隊;(四)校方有完備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具有良好的技術研發試驗條件;(五)企方投入中心運行及研發經費,近三年年投入不少于20萬元。(六)中心已將研發的科技成果進行了轉化,并取得較好效益。
《辦法》規定,校企雙方應簽訂長期的共建合作協議,對于具體項目(課題)合作可單獨簽訂協議。研發中心雙方人員隸屬關系不變,研發中心在協議范圍內開展技術研究開發業務方面相對獨立;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由校企雙方協商分任正副主任。負責制定有關規章,審定中心研發方向、規劃、年度計劃、雙方提交的研發任務等;監督和審查中心經費預決算;決定中心的有關重大事項。同時可由雙方人員組成專家組,負責對中心的技術研發進行指導和檢查;校企共建研發中心運行研發經費主要由企方提供,共同承擔的項目(課題)可另行協商;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共同研發的技術、成果、新產品、新工藝等知識產權歸校企雙方共同擁有,也可協商確定其歸屬。主要完成人可按有關法規享有相應權益。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因故終止,須報省科技廳備案。校企合作雙方發生變更的,須重新申報;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必須履行有關統計義務,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廳上報當年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辦法》明確:湖北省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經省科技廳認定批準后,省科技廳將根據企業投入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的經費額度等情況對企業進行“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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