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中的模糊地帶
“我們雖然有超標排放行為,可是并不屬于‘污染嚴重’企業,不公開不算違法啊!”有被調查企業“喊冤”。
企業的申辯并非沒有根據!掇k法》中第十一條第十三項(見上文)中“污染嚴重企業”的說法,現有法律法規及相關解釋中難以找到明確清晰的解釋和定義,地方環保局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多種“黑名單”林立的局面,
比如甘肅地方環保局公布“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名單”,上海市地方環保局使用“本市環保系統查處違法公司名單”,天津泰達開發區則使用“污染物排放超標公司名單”。究竟哪些“黑名單”中的企業需要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目前尚不明確。
“這無疑給公眾運用《辦法》監督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帶來一定困擾!本G色和平污染防治項目主任馬天杰說。而依據海外污染物信息公開的經驗,無論企業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只要一定規模以上或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企業都必須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
依據《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在環保部門公布名單上的超標超總量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應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超標、超總量情況。但現有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解釋均未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義。這也就造成了工廠公開污染物種類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
在此次調查中,有四家工廠延后公開了污染物排放信息,最多的一家公開了六種污染物信息,最少的兩家僅公布了兩種。綠色和平認為,相關企業應公開所有污染物信息。
企業污染物的排放去向也是公眾關心的問題之一,目前的《辦法》尚未要求企業公開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綠色和平認為,可添加相關條款完善去向信息。
同時,《辦法》中提出相關企業要在“所在地的主要媒體上公布其包含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內的環境信息”,卻沒有就主要媒體和公開辦法給出具體定義。
“如果企業在一家當地電視臺半夜時分播放相關信息,似乎符合要求了,但這對公眾知情權有多大意義?”張凱強調,只有搭建統一的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平臺,做到隨時隨地可以讓公眾查詢和比較相關信息,才能讓公眾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監督企業的環境表現。
“只有企業無法隱瞞事實,才會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提高!鄙鐣Y源研究所所長李志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