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現有的環保法規
2009-11-18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關鍵詞:塑料制品 環保法規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各國相繼提出禁止使用鉛鹽,鎘鹽類穩定劑的要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于于2000年3月11日批準了EN71-3標準,對可溶性八項重金屬做出限制,其中要求鉛限量為90mg/kg;歐洲議會于2000年通過環保法案76/769/EEC—PVC材料環保要求綠皮書,要求從2003年8月開始,在電器類材料中禁止使用鉛鹽等18種有害物質,到2015年全面禁用鉛鹽穩定劑,其中丹麥宣布法定截止日期為2001年3月1日,瑞典和荷蘭為2002年1月1日;2003年1月27日,歐盟又頒布了《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明確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凡投放歐盟市場的大型、小型家用器具、IT和遠程通訊設備、視聽設備、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工工具、玩具及休閑運動設備、自動售貨機等8類機電產品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和多溴聯苯醚(PBDE)等6種有害物質;2005年7月6號,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又正式發布了《關于指定能耗產品環保設計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EuP),它為了提高產品總體環境績效,保證能源供應安全,該指令涵蓋了所有用能產品,它對我國塑料工業產生的沖出將比RoHS和REACH法規更為嚴重;2006年12月18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又提出《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制度》法規,即REACH法規,并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其中鉛限量標準為,1000 mg/kg。
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于1996年頒布了第96-150號和第4426號文件,規定從1996年9月起,美國只準許鉛含量小于200ppm的PVC制品進入市場。加拿大、南美一些國家也已頒布法規嚴禁在PVC制品中使用鉛系穩定劑,如加拿大衛生部1994-48號文件。在日本,汽車工業協會已發起了一系列行動,在有關的PVC制品中以Ca、Zn熱穩定劑代替鉛系穩定劑,在2005年已將鉛熱穩定劑的使用量減為1996年使用量的三分之一。SONY公司已建立了綠色伙伴體系(Green partner system),并與2002年7月1日開始實施《SS-00259》產品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在塑料制品中鉛含量不得高于100ppm、鎘含量不得高于5ppm!禨S-00259》標準是在綜合歐盟RoHS及其他環保指令、日本的化學元素限制規定,美國包裝材料的重金屬規定等一系列環保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的,其他有害物質的限制標準比RoHS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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