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塑料制品如何應對歐盟法規
2009-11-3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關鍵詞:出口塑料制品 歐盟法規
案例2:
“有香味的塑料玩具”在REACH法規中的定義屬于“含有意釋放物質的‘物品’”的范疇。即塑料玩具本身屬于“物品”的范疇;塑料玩具中含的香味物質屬于“有意釋放的物質”!坝邢阄兜乃芰贤婢摺痹赗EACH中的責任為:
1.塑料玩具可能需要履行的責任有供應鏈信息傳遞、通報和限制;
2.塑料玩具中含的香味物質可能需要履行的責任有(預)注冊、供應鏈信息傳遞、授權和限制。根據REACH法規,我國的塑料制品類企業需要指定一家專業可靠中立的“唯一代表”來履行歐盟REACH法規中的相關責任。
有香味的塑料玩具企業應對歐盟REACH法規的一般步驟如下:
1.羅列企業對歐盟貿易產品有香味的塑料玩具的型號和數量;
2.分析塑料玩具和塑料玩具中含的香味物質成分;
3.根據REACH法規中其他的豁免條款,看塑料玩具中含的香味物質是否屬于豁免注冊的范疇(REACH附件IV、V中的物質)。列出所有需要注冊物質的清單。
4.根據REACH法規注冊指南和香味物質在塑料玩具中的含量計算出企業出口歐盟物質的噸位(對其中比較難以鑒別的產品,可以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
5.列出所有出口歐盟大于等于1噸/年的需注冊的物質清單;
6.收集需履行REACH法規義務物質的信息(物質的名稱,CAS號碼等);
7.尋找聯系專業可靠的“唯一代表”,進行物質的REACH(預)注冊;
8.對塑料玩具本身,需要詳細了解塑料玩具各部分的化學成分。比如向外殼顏料的供應商索要顏料的物質成分信息,向塑料的供應商索要塑料的物質成分信息等。列出自己產品的材料/部件清單(BOM)和材料/部件內物質清單(BOS),以確保塑料玩具本身不含“高關注度物質”和“限制物質”。需要注意的是ECHA已經公布了15種高關注度物質,這就意味著塑料玩具的生產商必須對自己產品中是否含有這15種物質以及確切的含量有足夠的了解,并對其中含量超過0.1%的高關注度物質向下游用戶進行供應鏈上信息傳遞。
9.關于限制條款的適用。在REACH法規中,限制條款在2009年6月1日才正式實施。但現在歐盟存在的76/769/EEC指令已經就相關產品中危險化學物質的含量做出了明確的限制,例如根據76/769/EEC指令塑料產品不能包含超過0.1%鄰苯二酯二(2-乙已基)酯(DEHP)。塑料玩具類企業在應對REACH法規的同時,也需要同時符合歐盟其他法規指令的要求,以使自己的產品完全符合歐盟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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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