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規對塑料加工商的影響
2009-11-30 來源:中國聚合物網
關鍵詞:REACH法規 塑料加工商
關鍵因素
REACH法規的出臺實際上是對過去規則的革命性的轉變:對過去的化學品生產商或者進口商來說,只要沒有組織或者個人證明他們是產品的受害者,那么化學品生產商或進口商就是完全無責的,就是說需要別人承擔舉證責任。而現在,化學品制造商或進口商被假定為有罪,必須證明其化學品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或是證明與該化學品有關的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
REACH指令要求凡進口和在歐洲境內生產的數量大于等于1噸的獨立存在的物質或配制品中的物質都要進行注冊。如果這些物質為危險品,該公司還需要對其進行化學安全評估,并在注冊時以化學品安全報告的形式提交上去。
歐盟規定在1981年9月之前上市的化學品稱為現有化學物質,之后上市的稱為新化學物質。參加了預注冊的涉及分階段物質的企業都可以按照不同噸位可以分別相應的享受到三年半(1000噸以上: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六年(1000噸—100噸:截止到2013年6月1日)、十一年(1噸—100噸:截止到2018年6月1日)的過渡準備期。對于塑料工業來說,大部分的登記的截止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
當然政府也可以直接采取措施,以保護公眾健康或環境。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應歸屬政府方面。在REACH法規中可以看到這兩種方式得到了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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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