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106號
【發布日期】2009-12-24
【實施日期】2009-12-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399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中國大陸產業是否遭受了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9年5月5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存在傾銷,并對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399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被調查產品名稱:1,4-丁二醇(英文名稱為1,4-butanediol,簡稱“BDO”)
化學分子式:C4H10O2
化學結構式: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種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可用于生產四氫呋喃(THF)、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內脂(GBL)、聚氨酯樹脂(PU Resin)、涂料和增塑劑,以及溶劑和電鍍行業的增亮劑等,廣泛應用于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沙特阿拉伯公司
1. 國際丁醇公司 4.5% (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13.6% (All Others)
臺灣地區公司
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6% (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 臺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8%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4. 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13.6% (All 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