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化工大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量大面廣。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進行建設。
從2010年起,在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城鄉規劃部門不得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的申請許可。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
同時,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過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統稱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